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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部份)
《2005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部份) 2005年6月3日 布希總統(George Bush)在2005年的就職演講中再次為全世界追求自由生活的人們爭取實現自己的希望和理想發出呼籲。他說﹕"美國不相信身陷囹圄的持不同政見者願意帶著手銬腳鐐﹐不認為婦女們會甘願受欺負被奴役﹐也不可想象有人渴望在暴君統治下忍辱含垢。" 然而每年有數百萬人陷入人口販運的邪惡圈套﹐被迫從事勞役和性服務﹐致使個人的自由被剝奪。販運活動的受害者被剝奪了最基本的人權﹐淪為現代奴隸。布希總統﹑美國國會和美國人民決心同心協力﹐努力根除國際範圍內和美國國內的人口販運活動﹐因為這類全球性犯罪活動違背了普遍的自由價值觀。 今年發佈的第5期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以及我國去年為外國政府和非政府群組織打擊人口販運提供的9,600萬美元援助﹐敘述我們對這項事業做出了堅定承諾。由於進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並參考了更廣泛的資訊來源﹐我們今年發佈的報告對更多的國家進行了分析。我們還擴大了有關受奴役勞工的部份﹐其中特別強調境內販運勞動力的問題。強制性勞役和非自願勞役的普遍程度已到了令人震驚的地步﹐甚至還有全村居民為了償還幾代人遺留下來的債務而出賣勞動力的現像。 公佈《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的目的在於揭露販運活動的種種醜陋行徑。這份報告發人深省﹐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提出一些有待解決的難題。這份具有特色的報告啟發了正設法解決本國人口販運問題的美國和有關各國採取更強有力的行動打擊人口販運。我們希望讀者通過閱讀這份報告﹐能與我們一起參與21世紀的廢奴運動﹐為全世界範圍內處境最困難的弱勢公民爭取自由。 真誠的﹐ 康多莉紮‧賴斯 前言
《2005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宗旨 法律規定國務院須每年就外國政府為制止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進行努力的情況向國會提交報告。本報告為第5期人口販運問題年度報告。發表這份報告是為了提高全球對這個問題的重視﹐促使外國政府採取有效行動打擊各種形式的人口販運活動﹐因為這些活動已成為現代的奴役方式。為了打擊人口販運活動﹐在國際範圍內有越來越多的國家進行努力﹐相互交換資訊並採取新的重要方式進行合作﹐《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也逐漸以此為重點。本報告對未採取重大措施以達到制止人口販運最低標準的國家給予負面評估﹐歸入第三列。此類評估可能導致美國停止向這類國家提供不屬於人道性質的援助和非貿易性援助。《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對外國政府的努力進行的評估強調三個"P"﹐即起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和防範(prevention)。在輔助說明受害者方面﹐打擊人口販運的工作要求我們必須同等重視三個"R"﹐即營救(rescue)﹑康復(rehabilitation)和重生(reintegration)。為有關工作提供法律依據的《2000年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開宗明義指出了打擊人口販運的宗旨﹐要求凡懲罰人口販子﹐保護受害者和預防販運事件發生﹐務必做到公正﹑有效。 140多年前﹐為了廢除國內的奴隸制﹐同時防止蓄奴派分裂國家﹐美國發生了一場驚天動地的戰爭。雖然絕大多數國家現已成功地廢除了國家認可的奴役行為﹐但另一種採取現代形式奴役人口的行為已經出現﹐對全球千百萬男女和兒童的生命與自由構成日益嚴重的威脅。如今﹐國家採取的奴役行為已很鮮見。人口販運往往涉及有群組織的犯罪集團﹐他們從販運受害者身上榨取巨額利潤。
我們對人口販運現象的認識正逐年加深。在去年的報告中﹐我們首次使用美國政府按照年齡和性別統計的跨國人口販運的數據。這些數據表明﹐每年被跨國販運的男女與兒童約有60萬至80萬﹐約80%是成年婦女和少女﹐未成年人高達50%。數據還表明﹐被跨國販運的多數受害者被迫從事商業化的性服務。但是﹐這些數據以跨國人口販運活動為重點﹐未能包括全世界在各國境內被販運的千百萬受害者。 奴役人口的行為令人觸目驚心﹐其目的是剝削勞動力。這類活動往往發生在各國境內﹐難以遠距離進行追蹤觀察﹐也可能並不涉及為從性剝削中謀取利潤而從事跨國人口販運的同樣的犯罪群組織﹔更常見的情形是﹐某些個人奴役一名家庭傭工﹐或在工廠強迫幾百名工人從事無償勞動。
有關方面對現代奴役的範圍與嚴重程度有各種不同的估計。據聯合國負責勞工標準﹑就業和社會保護問題的機構國際勞工群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估計﹐世界各地有1,230萬人受到強制性勞役﹑抵押勞動等各種形式的奴役。有些人離開發展中國家﹐希望能改善自己的生活﹐任何時候都可能被強迫充當童工﹐遭受性奴役和從事非自願勞役。這些人來自很多不同的國家﹐在較繁榮的國家從事各種各樣的低技能工作。還有一些人在本國成為強制性勞役和抵押勞動的受害者。有些家庭將孩子送給答應提供教育和機會的親屬或無親屬關係的成人﹐而那些人卻為了金錢使孩子陷入受奴役的狀態。 解決強制性勞役或抵押勞動問題的通常做法一般著重要求執行有關的國際公約(如國際勞工群組織第29號﹑第39號和第182號公約)。這類做法的目的在於促使從事剝削的行業遵守有關法律﹐只要求釋放受害者或給予補償。依靠勞工標準制止強制性勞役對於懲罰奴隸主﹐即強制性勞役或抵押勞動的僱主可能不夠有力。對強制性勞役﹐必須通過強有力的起訴﹐按犯罪行為論處。雖然全世界多數國家都規定對強制性勞役事件須以刑事犯罪處理﹐但很少起訴犯罪分子﹐原因之一在於執法人員對強制性勞役缺乏認識。 通過《販運受害者保護法》﹑歷年的年度報告﹑強有力的領導和政府加強努力﹐以及國際群組織﹑非政府群組織和新聞媒體的進一步關注﹐我們看見全球努力制止販運活動的力量正在壯大。各國正加強合作﹐封鎖販運通道﹐對販運分子進行起訴和定罪﹐同時保護並輔助說明販運受害者獲得新生。我們希望今年的報告能鼓舞人們取得更大的進展。 奴役行為的普遍特徵 隨著《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通過以及2000年聯合國販運人口問題議定書的制定﹐打擊販運的工作發生了變化﹐從以往國際公約重點關注的迫使婦女賣淫的國際遷移﹐轉向有關剝奪人身自由並導致人員受害的行為。以上檔案所界定的人口販執行為涉及一系列導致非自願勞役的種種剝削行為。這些檔案認識到﹐在另一國或本國被迫賣淫的婦女﹐與在所居住的社區內淪為契約勞工的兒童或男子陷入同樣的境地﹐世界各國都有責任打擊這類罪行並照顧受害者。
美國早在100多年前就將"非自願勞役"定為犯罪。南北戰爭(American Civil War)結束後﹐美國通過並實施了第13條修正案﹐將使用和威脅使用暴力﹐或威脅採取相當於監禁的法律強制手段把他人置於非自願勞役境地的行為定為違法。自1865年以來﹐依據這條法律立案的聯邦刑事案件涉及賣淫﹑移徙勞工﹑家庭傭工﹑血汗制衣廠及丐幫。 最近一份解釋《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法官意見書指出﹐《保護法》的宗旨是界定並擴展可適用於販運案件的制止奴役行為的法律﹐以反映當代社會對這類危害的認識。這些新的刑事法規更廣泛地考慮到販運分子採取束縛受害者的狡詐的脅迫手段﹐要求履行憲法第13條修正案的規定﹐即在美國管轄的任何地方﹐不準有奴隸制或強制性勞役存在。 強制人們受奴役的手段──可能造成移徙的招募活動以及欺騙和脅迫手段──雖為重要因素﹐但不及人們被迫受奴役的事實重要。受奴役的狀態是界定販運的關鍵。因此﹐"販運"系指將某人置於受奴役境地的行為﹐以及一切與此相關的蓄意所為或起輔助作用的行為。作為日常用語﹐且由於國際法使用這一術語已達上百年﹐這個詞已被普遍解釋為移徙。
如有人自願前往本國其他地區或國外某地﹐仍有可能隨後陷入非自願勞役的境地。此人遷移到新地點的行為並不構成販運﹔另一人採取暴力﹑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此人向僱主提供服務或繼續提供服務﹐才是界定現代意義上的販運的關鍵。最初自願遷移或自願接受僱用﹐但此後被迫提供服務的人﹐仍被視為販運受害者。 在印度鄉村﹐被父母賣給附近某個磚窯主的兒童是販運受害者。通過合法或非法途徑進入美國的墨西哥男子﹐若工頭進行威脅和毆打﹐強迫他留下來乾農活﹐同樣也是販運受害者。 美國政府需繼續明確人口販運的範圍和性質。我們力圖在本報告中指出在哪些方面資料不足﹐並提出有待進一步調查的問題。在上述條件下﹐《200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對現代奴役的性質和範圍﹐以及世界各國政府為制止奴役行為採取的範圍廣泛的行動﹐做出了最新的﹑全球性的評估。 人口販運的定義 《聯合國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議定書》(UN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即三個帕勒莫議定書(Palermo Protocols)之一﹐對人口販運的定義如下﹕ 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 ﹑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提供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很多國家對這一定義的理解有誤﹐在國內立法中忽視了國內販運或多種形式的勞工販運﹐而且常常不對販運和非法遷移加以區分。詮釋上述定義時最常忽略的是非自願勞役這種不一定涉及移徙的販運形式。《販運受害者保護法》對"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的定義如下﹕ 1) 通過暴力﹑欺詐或脅迫手段導致發生商業性性行為或使未滿18歲的人從事此類性行為的性販運﹔或 根據上述定義﹐販運受害者本人並不一定從某地被運往另一地。 對人身和社會造成的損害 性奴役的受害者往往被毒品傷害並遭受極端暴力。以性剝削為目的的販運活動使受害者被迫從事性服務﹑被迫吸毒﹑受到艾滋病及其病毒和其他性病的傳染﹐從而在身體和精神上受到雙重傷害。有些受害者的生殖器官遭到永久性損害。當受害者被販運到語言不通的地方時﹐強制隔離和受人主宰的狀況更加劇了心理創傷。
從根本上說﹐販運人口侵犯了人所具有的生活﹑自由和免遭一切形式奴役的普遍人權。販賣兒童損害了兒童在受保護的環境裏成長的基本權利和免遭各種虐待及剝削的權利。
販運人口受害者失去家庭和社區的支援﹐不得不聽任人口販子的指使和威脅﹐從而從幾方面動搖了社會結構。販運人口使孩子離開了父母和親戚。從人口販運獲取的利潤常常使這種活動在某一社區生根﹐使這個社區遭到反復摧殘﹐不斷有人受害。因為害怕成為人口販運的目標﹐兒童和年輕婦女等易遭傷害的群體四處藏身﹐從而影響了他們上學讀書以及與家人共同生活。不能受教育減少了他們未來可能利用的經濟機會﹐同時增加了遭到販運的可能性。那些能夠返回原社區的受害者往往發現自己蒙受恥辱﹑遭到排斥。 遭受的創傷可能終身難以康復。
販運人口所帶來的利潤助長了其他犯罪活動。據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提供的報告﹐人口販運每年可帶來大約95億美元的收入。販運人口與洗錢﹑毒品走私﹑偽造證件和人口走私密切相連。在有群組織犯罪猖獗的地方﹐政府和法治受到削弱。
剝奪了國家的人力資本﹐阻礙了經濟發展 販運人口活動對勞工市場造成不利影響﹐導致無法彌補的人力資源損失。其中一些影響包括﹕工資下降﹐在受害者家鄉照顧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口的人越來越少﹐一代人教育程度低下。這些影響又進一步導致未來生產率和收入能力的下降。強迫兒童工作剝奪了他們受教育的機會﹐從而加劇了貧窮和文盲的惡性回圈﹐阻礙國家發展。 當被強制或被奴役的勞動力在一國人口中佔有顯著比例時﹐就會阻礙國家的發展﹐使一代又一代受害者陷入貧困的泥淖。
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往往被置於殘酷惡劣的生存環境﹐遭受性虐待和身心創傷。被迫賣淫常導致性傳染病﹑盆腔炎症以及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販運受害者經常有焦慮﹑失眠﹑抑鬱症以及創傷後的心理疾患等癥狀。污穢而擁擠的生活環境﹐加上營養不良﹐導致一系列健康問題﹐如疥瘡﹑結核和其他傳染性疾病。兒童通常遭受最令人震驚的虐待﹐他們更容易受人支配﹐被迫做家奴﹑從軍以及從事其他危險的勞役。
為保持對國土的完全控制﹐許多政府﹐特別是在腐敗猖獗地區的政府﹐要付出艱難努力。武裝衝突﹑自然災害﹑政治或民族糾紛可能導致大量國內人口流離失所﹐並容易成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人口販運活動進一步危害政府行使權力﹐威脅弱勢人口的安全。許多政府無力保護那些被從家中﹑學校或難民營綁架走的婦女兒童。此外﹐人口販子向執法﹑邊境管理及司法官員進行賄賂﹐妨礙了政府在各部門打擊腐敗的能力。 人口販子採用的手段 例如在西非﹐人口販子可能會偽裝成當地的一個成功商人﹐使孩子的父母相信他會在本國一個大城市的有用行業對他們的兒子或女兒進行職業訓練。一旦離開孩子原來所在的村莊後﹐人口販子就會把男孩子們賣給犯罪團夥﹐孩子們隨後被送往鄰國的採石場從事殘酷的勞役。女孩子們則被送往首都的一家妓院。人口販子可能會返回同一村子﹐要所有的父母放心﹐說他們的孩子在大城市得到很好的照料﹐然後再去另一個村子牟利。
造成人口販運的眾多原因 造成人口販運的原因相當複雜﹐而且往往相互作用。若把人口販運看成一個全球市場﹐受害者構成供應源﹐暴虐的僱主或性剝削者(又稱性購買者)則代表著需求。 在臺灣﹐將年輕婦女娶為妻妾日益明顯地成為一種新出現的需求。臺灣男子輸入越南女子娶以為妻的現象從未像今天這樣司空見慣。很多越南女子相信﹐她們在臺灣會找到一個好丈夫﹐過上好生活﹐但在"結婚"並成為臺灣合法居民後不久便被賣去妓院當妓女。 在人口稠密的印度和中國﹐對販運年輕婦女的類似需求則是男女人口比例日益失調所帶來的後果。在中國﹐造成性別比失調的部份原因是"一胎化"政策﹐而在印度﹐其原因是將女孩看成是一種經濟負擔。據報導﹐來自緬甸﹑北韓﹑俄羅斯和越南的外國女孩和婦女被販運到中國﹐被迫當妻妾乃至妓女。印度的訊息來源也報導了類似的販運方式﹕西孟加拉邦和阿薩姆邦的女孩被販運到經濟較為繁榮但性別比失調最為嚴重的旁遮普邦和哈裏亞納邦。 打擊人口販運的有效戰略 為了做到有效﹐打擊人口販運的戰略必須從這一醜陋現像的供﹑需兩方面同時入手﹐分別打擊人口販子和佔有者(如以性剝削為目的﹐則為購買者)。 在供應方面﹐必須消除人口販運的成因﹐通過各種項目提高社區民眾對人口販運危害的警覺﹐為弱勢群體改進和擴大教育和經濟機會﹐促進受教育的平等機會﹐輔助說明人們了解其享有的法定權利﹐創造更好﹑更廣的生活機會。 針對人口販子﹐執法部門必須嚴厲起訴人口販子以及那些支援縱容者﹐打擊助長和從販運中牟利的官員腐敗行為﹐通過更有效的情報收集與協調發現和攔截人口販運路線﹐闡明有關人口販運的法律定義﹐協調執法職責﹐培訓專人辨別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並引導他們找到適當的安置機構。 在需求方面﹐必須查明並起訴那些剝削販運受害者的人員。對使用強迫勞工的僱主和對色情販運受害者進行剝削的人﹐必須將其姓名公佈於眾﹐使其名譽掃地。在對付性奴役方面﹐必須在成為販運目的地的國家開展提高公眾意識的活動﹐使販運變得難以隱蔽或被忽視。必須讓受害者擺脫奴隸般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使他們得到康復﹐重新融入自己的家庭和社區。 地方﹑州(省﹑邦)﹑國家和區域性打擊人口販運項目必須互相配合。通過引起公眾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各國政府可以爭取公眾對打擊販運的支援。根據有關方面(公民社會和非政府群組織)提供的資訊所制定的反販運戰略和計劃最有效也最可能成功﹐因為這些戰略和計劃全方位地應對這一問題。無論是國家內部還是雙邊或區域性的協調與合作﹐都將加強國家的努力﹐有助於資源分配的合理化。各國應進行更密切的合作﹐不讓人口販子有合法藏身之地﹐並加快對他們的引渡程式﹐以便對他們提出起訴。這一合作還應本著自願和人道的原則輔助說明受害者返鄉。 必須繼續增進對人口販運的了解﹐加強同販運活動作鬥爭的各群組織間的聯繫及打擊販運的力度。需要將宗教機構﹑非政府群組織﹑學校﹑社區團體和社區領導人動員起來﹐投入這場鬥爭。受害者及其家人在打擊人口販運的鬥爭中是重要的參與者。各國政府須定期重新評估反人口販運的戰略和計劃﹐以確保有效地挫敗人口販子的新伎倆和新手段。 最後﹐政府官員必須接受有關反販運的技術和方法的培訓﹐必須對人口販運的走向和趨勢進行密切監視﹐更好地認識到人口販運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便制定打擊人口販運的正確對策。
《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是關於各國政府打擊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的最全面的全球性報告。本報告涵蓋期為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 報告內容 人口販運問題年度報告涉及那些被確定為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所造成的大量受害者的來源地﹑中轉地或目的地的國家。由於販運活動可能遍及世界各國﹐因此本報告中未提到某個國家只能敘述資訊不足。各國專述部份闡明了販運問題的範圍及性質﹑將有關國家列入報告的理由﹑以及該國政府打擊販運的努力。專述部份還包括對有關國家政府遵守2000年《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VPA)所規定的取締販運最低標準的評估﹐並就打擊販運的行動提出建議。此外﹐專述部份還描述了各國政府打擊販運的執法行動﹑保護受害者及制止販運的努力。各國專述同時敘述將具體國家歸入第一列﹑第二列﹑第二列觀察名單或第三列的依據。如果一個國家被列入第二列觀察名單﹐專述部份將引用2003年修訂的《保護法》中的條款敘述原因。 一些國家召開了會議﹐並成立了工作群組或制定了國家行動計劃﹐旨在為打擊販運確定目標。 不過﹐在對一個國家的努力進行評估時﹐會議﹑計劃和工作群組這些單方面的情況並非主要衡量標準。本報告所側重的是各國政府為打擊販運所採取的實質性行動﹐強調對販運分子進行起訴﹑定罪和判刑以及保護受害者並進行防範的努力。本報告不側重於法律草案或尚未頒行的法律。最後需要敘述的是﹐儘管各國政府採取的對減少販運活動產生間接效果的其他各項努力意義重大﹐例如教育項目﹑對經濟發展的支援以及旨在增進男女平等的項目﹐但本報告不以此為重點。 特別觀察名單──第二列觀察名單 2003年《保護販運受害者再授權法》規定將《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應當受到特別關注的國家列入"特別觀察名單"(Special Watch List)。這一名單包括﹕1) 在本期報告中被歸入第一列﹐但在2004年報告中為第二列的國家﹔2)在本期報告中被歸入第二列﹐但在2004年報告中為第三列的國家﹔3)在本期報告中被歸入第二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 (a) 嚴重形式販運受害者的絕對人數很多﹐或正在大幅度增加﹔ (b) 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打擊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力度比前一年增強﹐包括對販運罪行的調查﹑起訴和定罪有所增加﹐對受害者的輔助說明有所增加﹐以及政府官員參與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現象有所減少﹔ (c) 確定某個國家正在為達到最低標準做出重大努力的依據是該國做出的將在下一年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承諾。 這類國家(包括第(a)﹑(b)﹑(c)種情況)被國務院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2004年6月發佈的報告將42個國家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國務院於2005年1月3日發佈的"中期評估"(Interim Assessment)報告涵蓋了這42個國家﹐以及2004年9月經重新評估被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的4個國家﹐和符合上述第1)﹑2)種情況(與《2003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相比所在列別上升了一級)的3個國家。 在中期評估報告中被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的46個國家中﹐有31個國家在本期報告中上升到第二列﹐有5個國家下降到第三列﹐還有10個國家連續第二年被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在本期報告中被歸入特別觀察名單的國家將在定於2006年2月1日向國會提交的中期評估報告中受到重新審查。 2005年報告評估的國家數目為什麼比去年多﹖ 2005年的報告分析了150個國家的人口販運問題以及政府為打擊人口販運所做的努力﹐國家數量比去年淨增10個。前幾年﹐由於難以掌握可靠完整的資訊﹐有些國家沒有被包括進來。造成這種困難的原因有﹕人口販運屬非法的地下活動﹔有關政府項目不存在或不成熟﹔區別販運和走私的難度大﹔經常非法穿越邊境或身受虐待﹑脅迫的販運受害者的畏懼與沉默﹔或某個國家總體上缺乏資訊自由。還有一些國家雖然有數據可查﹐但這些數據無助於證明有大量販運受害者進入或離開有關國家﹐或在有關國家內遭到販運﹐而這是被納入《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的基本標準。 過去一年來﹐我們看到許多國家政府做出更有力的反應並展開了更多提醒受害者求助於保護機構的提高公眾意識的活動﹐我們還看到打擊人口販運工作的透明度有所提高。由於出現了這些積極行動及國務院調動了更多的資源﹐國務院今年收集到了有關更多的國家的情況。隨著資訊的數量和品質的提高﹐國務院希望今後的報告能夠涵蓋所有存在大量販運受害者的國家。 報告的用途 這份報告是美國政府的一項外交工具﹐用以繼續進行對話和鼓勵﹐並作為一項指南﹐有助於將資源集中用於起訴﹑保護及防範項目和政策。國務院將繼續就報告內容與有關政府進行接觸﹐為根除人口販運活動加強合作。在今後一年中﹐特別是在就制裁第三列國家做出決定之前的幾個月中﹐國務院將利用在編寫本報告的過程中收集到的資訊﹐更有效地以援助項目為重點﹐並與在打擊販運問題上需要輔助說明的國家進行合作。國務院希望本報告能夠推動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在全球範圍內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 方式方法 國務院起草這份報告時採用的資訊來源包括美國駐外使領館﹑同外國政府官員﹑非政府群組織和國際群組織的會談﹑公開發表的報告﹑到每個地區的調查存取﹐以及發送到供非政府群組織和個人報告政府處理販運問題的進展情況的電子信箱(tipreport@state.gov)的資訊。我國駐外外交機構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報告販運情況及政府採取的行動﹐調查工作包括同政府官員﹑地方和國際非政府群組織代表﹑國際群組織﹑有關官員﹑新聞記者﹑學術界人士及販運受害者等各界人士廣泛接觸。 為編寫今年的報告﹐國務院重新審核了各國情況的資訊來源﹐以便在報告中做出評估。評估各國政府打擊販運的努力是一個分兩步進行的程式﹕ 第一步﹕確定受害者人數 首先﹐國務院確定一個國家是否屬於"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大量受害者的來源地﹑中轉地或目的地"﹐通常以受害人數在100或100以上為標準﹐與以往報告使用的標準相同。一些缺少這類資訊的國家沒有被歸入具體列別﹐但由於表現出販運跡象而被歸入特例(Special Case)部份。 第二步﹕歸類 國務院遵照《販運受害者保護法》將《200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所涵蓋的國家分為三類﹐即報告所稱的三列。劃分的依據是各國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力度。國務院首先評估有關國家是否完全達到《保護法》中有關取締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達到這些標準的國家被歸入第一列。對於其他國家﹐國務院則審核它們是否正在做出顯著努力以使自己達到這些標準。正在為達到最低標準而做出顯著努力的國家被歸入第二列。那些既沒有完全達到最低標準﹐也沒有為達到這些標準而做出顯著努力的國家被歸入第三列。最後還要考慮歸入特別觀察名單的條件﹐第二列中符合條件的國家被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 根據《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規定﹐國務院在決定將一個國家歸入第二列還是第三列時﹐要考慮有關國家人口販運活動的總體程度﹑有關政府不符合最低標準的程度﹐特別是政府官員參與﹑輔助﹑容忍﹐或以其他方式串通進行販運活動的情況﹐以及根據擁有的資源和能力有關政府可以採取哪些合理措施達到最低標準。 可能對第三列國家採取的制裁 第三列國家可能受到某些制裁。美國政府可能停止提供除人道援助與貿易援助之外的其他援助。對沒有接受上述援助的國家﹐則可能停止對其教育和文化交流項目的資助。根據《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美國將反對國際貨幣基金群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等國際金融機構和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多邊開發銀行向這些國家提供援助(涉及人道援助﹑與貿易有關和某些與開發有關的援助除外)。有關制裁將於2005年10月1日新財政年度開始時生效。 如果美國總統認定向某國政府提供這類援助將有助於促進《保護法》的目標或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那麼依據《保護法》應對這個國家實施的制裁可以得到全部或部份豁免。《保護法》還規定﹐為避免對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弱勢人口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應在必要時對有關制裁予以豁免。此外﹐在已經公佈報告但尚未實施制裁期間﹐如果美國總統認定有關國家政府已經遵守最低標準或正在做出重大努力達到這些標準﹐也將不予制裁。 無論被歸入哪一列﹐每個國家﹐包括美國在內﹐都應當做出更多的努力。任何國家的歸類都不是永久性的。每個國家都必須保持和加強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美國將繼續監督全球各國的進展﹐並與合作夥伴一起加強國際努力﹐取締一切形式的現代奴役。 (前言部份完) 製作日期:
2005.06.06 更新日期: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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