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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公佈外國學生和交流存取者來美須知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移民和海關執法局(U.S.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USICE)於2004年1月15日發佈簡報﹐介紹外國學生和交流存取者抵達美國入境口岸時須注意的事項。簡報全文由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IIP)翻譯。
美國國土安全部 新聞辦公室 2004年1月15日 聯繫電話﹕學生和交流存取者項目(The 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Program,SEVP)辦公室,(202)305-2346 學生和交流存取者抵達美國入境口岸時須注意的有關事項 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和海關執法局下屬的學生和交流存取者項目辦公室﹐協同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U.S. 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及美國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希望為您入境美國提供協助。 每年約有2,800萬人為從事商務﹑留學﹑探親或旅遊持非移民類簽證進出美國。美國竭誠歡迎通過合法途徑來美存取﹐美國政府也盡力為諸位的旅行提供便利。但由於加強安全的迫切性﹐我們必須嚴格執行入境和出境手續。 來美學生和交流存取者如妥善計劃﹐做好適當的準備﹐可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因履行有關手續可能造成的延擱。 如果您是持非移民類簽證來美的學生或交流存取者﹐請注意以下事項﹕ √在離開您所在的國家前﹐請確認您的護照和簽證在入境美國期間仍然有效。護照有效期應超過您預定離美的日期至少六個月。 √還請核對一下您的簽證是否與您應持的簽證類別完全相符。 √當您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得到非移民類簽證時﹐領事官員會將您的簽證檔案封存在一個信封內並附在您的護照上。切勿打開這個信封﹗這個信封將由美國入境口岸的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官員啟封。 √您在旅途中應隨身攜帶幾種特定檔案。切勿把有關檔案放在托執行李中﹗您的行李若丟失或未及時運達﹐您就無法向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官員出示有關檔案﹐可能因此造成無法入境的情況。 需隨身攜帶的檔案如下﹕ 護照(包括附在護照上裝有簽證檔案的信封)和簽證 除此之外﹐學生和交流存取者項目辦公室建議您還應攜帶以下材料﹕ 學生/交流存取者身份證明(最近的學費收據﹑成績單) 如果您乘飛機來美﹐機艙服務員將在您到達第一個美國入境口岸前發放CF-6059海關申報單和I-94入境離境記錄卡。請在下飛機前完成這些表格的填寫﹐入境時交給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接待官員。如果您不了解如何填寫某種表格﹐可請機艙服務員給予輔助說明。 抵達入境口岸時﹐請前往抵港旅客出口處﹐在國土安全部的檢查站接受查驗。在到達檢查站前﹐請準備好護照﹑SEVIS I-20或DS-2019表﹑I-94入境離境記錄卡和CF-6059海關申報單﹐以便向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官員出示。I-94卡應註明您將在美居住的位址(非學校或項目的位址)。 如持F類和J類簽證﹐在您的SEVIS表上蓋章﹐註明"D/S"(Duration of Status﹐身份持續有效期) 二次檢查的要求 如果檢查人員無法按傳統核實您的有關情況﹐或者您未能備齊必需的材料﹐有關人員可能安排您前往名為"secondary inspection"(二次檢查")的面談場所。通過二次檢查﹐檢查人員可進一步了解情況﹐核實有關材料。這類檢查與第一次檢查的程式分開進行﹐其他入境美國的旅客不至於因這類個別情況被耽擱。 由於您被錄取或參與交流項目的情況需要核實﹐我們極力建議您攜帶就讀學校的外國學生顧問(foreign student advisor)的姓名和電話號碼﹐或您參加的J-1交流存取者項目主管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如果您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晚間﹑周末和節假日)抵達美國﹐您還需攜帶該聯繫人下班以後使用的電話號碼。 2004年1月5日﹐全美國各地所有的國際機場﹑入境預檢設施和指定的海輪港口啟動了一個全面的出入境管理系統﹐即US-VISIT。 目前﹐持非移民類簽證的來訪者入境時須履行有關手續﹐在一個掃瞄裝置上留下兩個食指的指紋並當場拍攝一張數碼照片。US-VISIT適用於持非移民類簽證的外國人﹐種族﹑國籍和宗教均非考慮的因素。 國家安全入境出境登記制度(National Security Entry-Exit Registration System, NSEERS)﹕ 部份來訪者需根據NSEERS的規定進一步接受查驗﹐提供更多的材料。未來NSEERS將並入US-VISIT系統。如有必要﹐任何人都可能需要接受進一步查驗﹐按照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官員提出的要求就行程﹑停留期等涉及安全的問題提供更多的情況。入境口岸備有介紹登記手續的小冊子。 有關詳情見www.ice.gov/graphics/index.htm﹐搜索的關鍵詞是"NSEERS"。 在讀生﹕ 在讀生如赴美國境外旅行﹐需告知外國學生顧問並獲得指定校方負責人(DSO)或項目主管人(RO)同意。有關人員將在SEVIS I-20表的第3頁或DS-2019表的第1頁簽字表示同意。返回美國時﹐在讀生/交流存取者必須出示有DSO或RO簽字的有效的SEVIS I-20表或DS-2019表﹐表明該學生是在讀生並符合學校或交流項目的要求。 (全文完) 製作日期:
2004.01.15 更新日期:
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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