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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部份)(轉載本文不受版權限制)
美國國務院於6月5日公佈《2006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以下是報告序言和前言部分的摘譯﹐由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IIP)翻譯。
國務院監督與打擊人口販運辦公室發佈 國務卿康多莉紮‧賴斯(Condoleezza Rice)致讀者 尊敬的讀者﹕ 採取廣泛行動制止人口販運不僅是人權領域的一個目標﹐而且事關全球安全。 布希總統的國家安全戰略重申了我們的堅定信念﹐強調促進民主與人權是保障穩定最有效的長期戰略。這項戰略以結束暴政﹐傳播自由和捍衛人的尊嚴為目標﹐其中也包含我們制止人口販運的承諾﹕"人口販運是當代一種奴役形式﹐我們為徹底廢除這種奴役形式而奮鬥。我們的子孫後代不會原諒對這種行為視而不見的人。" 人口販子殘害處境最艱難的弱勢群體﹐以無辜的生命為代價榨取商業利潤。國務院制止這種罪惡行為的努力是轉型外交的體現。我們與國際夥伴共同努力﹐保障受剝削者的自由﹐並呼籲各國政府採取有效的﹑負責任的行動起訴那些榨取他人血汗的人。 由於總統的發揮的領導作用﹐以及國會的堅定態度和大量宗教﹑社區﹑人權和婦女團體及公民的支援﹐為制止人口販運採取的行動聲勢繼續壯大。感謝您參加這項廢除現代奴役形式的行動﹐保護全世界處境最艱難的弱勢群體。 真誠的﹐ 康多莉紮‧賴斯(Condoleezza Rice)
尼泊爾/印度﹕12歲的女孩麗娜(Reena)被姨媽帶往印度。到印度後不久﹐她姨媽就強迫她進了新德裏的一家妓院。妓院老板迫使她每天同很多嫖客發生性關係。麗娜無法逃離妓院﹐因為她既不會說印地語﹐也沒有一個可求助的人。她常看到﹐每當有一位新來的姑娘﹐警察都會向妓院老板收取費用。妓院老板要麗娜和所有的女孩對外人佯稱自己已有25歲﹐自願來妓院賣淫。兩年後﹐麗娜逃離妓院﹐如今﹐她獻身於輔助說明其他人口販運受害者逃離魔窟的工作。 《2006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宗旨 法律規定國務院須每年就外國政府為消除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進行努力的情況向國會提交報告。本報告為第6期人口販運問題年度報告。發表這份報告是為了提高全球對這個問題的重視﹐同時突出國際社會日益加強的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並鼓勵外國政府採取有效行動打擊各種形式的人口販運活動。為了打擊人口販運活動﹐在國際範圍內有越來越多的國家進行努力﹐相互交換資訊並採取新的重要方式進行合作﹐《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逐漸以此為重點。 根據美國法律﹐一個國家若未能做出重大努力使本國達到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就會在本報告內被歸為第三列(Tier 3)國家。此類評估可能導致美國暫停向這類國家提供不屬於人道性質的援助和非貿易性援助。 《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對外國政府所作努力的評估強調三個"P"﹐即起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和防範(prevention)。但為了強調保護受害者﹐打擊人口販運的行動要求我們必須同等重視三個"R"﹐即營救(rescue)﹑康復(rehabilitation)和重生(reintegration)。為有關工作提供法律依據的《2000年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修正版開宗明義指出﹐打擊人口販運的目的是公正而有效地懲罰人口販子﹐保護受害者並預防販運事件發生。 沙特阿拉伯﹕薩麗娜(Serena)從菲律賓來到沙特阿拉伯充當家庭傭工。她一到沙特阿拉伯﹐僱主就收走了她的護照並與他妻子一起開始對她任意打罵。有一次﹐她的女僱主把她推下樓梯﹔又有一次﹐他的男僱主掐住她的喉嚨﹐直至她昏厥過去。她還被禁止離開僱主的家。因為她的護照被僱主收走﹐她無法逃走。薩麗娜的日子過得十分悲慘﹐以致她被逼得企圖自殺。有一次她進了醫院﹐才得以逃離她的僱主。她已通過沙特法院尋求補償﹐目前正在一個臨時住所等候法院聲張正義。 以奴役和性奴役問題為重點 我們對人口販運現象的認識正逐年加深。在2004年度的報告中﹐我們首次使用美國政府按照年齡和性別統計的跨國人口販運的數據。這些數據表明﹐在每年約60萬至80萬被跨國販運的男女與兒童中﹐約80%是成年婦女和少女﹐未成年人高達50%。數據還表明﹐被跨國販運的多數受害者被迫從事商業化的性服務。但是﹐這些數據以跨國人口販運活動為重點﹐未能包括全世界在本國境內被販運的千百萬受害者。 2006年度的報告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以奴役為目的人口販運活動令人觸目驚心﹐而這類活動往往發生在受害者本國境內。和以性剝削為目的的販運相比較﹐這種形式的人口販運活動更難被發現﹐也不容易進行評估。然而﹐我們如果把境內受販運的人數計算在內﹐其規模或許要大得多。這種形式的人口販運活動並不一定涉及為從性剝削中謀取利潤而從事跨國人口販運的同樣的犯罪群組織。更常見的情形是﹐某些個人奴役一名家庭傭工﹐或在工廠強迫幾百名工人從事無償勞動等。 有關方面對現代國內與跨國奴役行為的範圍與嚴重程度有各種不同的估計。據聯合國負責勞工標準﹑就業和社會保護問題的機構國際勞工群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估計﹐在任何一個特定的時間﹐都有1,230萬人遭受強制性勞役﹑抵押勞動﹑強迫童工勞動和性奴役﹔另一些方面的估計數字從400萬至2,700萬不等。 人口販運受害者所屬的國籍各不相同﹐文化背景也多種多樣。有些人離開發展中國家﹐前往較富足的國家從事低技能工作﹐希望以此改善自己的生活﹐還有一些人在本國淪為強制性勞役和抵押勞動的受害者。有些家庭將孩子送交給答應提供教育和機會的親屬或無親屬關係的成人﹐而那些人卻為了金錢使孩子陷入受奴役的境地。 解決強制性勞役或抵押勞動問題的慣常做法一般是著重於要求執行有關的國際公約(即國際勞工群組織第29號﹑第39號﹑第105號和第182號公約)。這類做法的目的在於促使從事剝削的行業遵守有關法律﹐只要求釋放受害者或給予金錢補償。 依靠勞工標準制止強制性勞役對於懲罰從事這類人口販運活動的僱主可能不夠有力。對強制性勞役﹐必須通過強有力的起訴﹐按犯罪行為論處。雖然全世界多數國家都規定對強制性勞役事件須以刑事犯罪處理﹐但很少起訴犯罪分子﹐原因之一在於執法人員對強制性勞役缺乏認識。 同時﹐強制性勞役或抵押勞動的女性受害者﹐特別是從事家庭勞役的成年婦女及少女﹐往往還受到性虐待。 遵照國會的指示﹐國務院計劃在今後一年內﹐繼續努力制止以性剝削為目的販運活動﹐同時進一步關注強制性勞役和抵押勞動問題。 如同2005年度的報告﹐本期報告將一些國家歸入第三列﹐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未能解決涉及外籍移民勞工受強制性勞役的人口販運問題。 由於以受害者為重點的《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實施﹑歷年年度報告的發表﹑美國兩黨強有力的領導﹐以及有關國際群組織﹑堅持不懈的非政府群組織和創造性新聞媒體日益增長的關注﹐全球努力制止人口販運的聲勢越來越大。世界各國不斷加強合作﹐封堵販運通道﹐對販運分子進行起訴和定罪﹐同時保護並輔助說明販運受害者獲得新生。我們希望本年度的報告能鼓舞人們取得更大的進展。 尼日爾/馬裏﹕ 有一名12歲的孩子馬利克(Malik)﹐他父母聽信一名《古蘭經》教師──在尼日爾最受尊敬的職業之一──的話﹐以為他會把馬利克帶到馬裏去接受進一步教育。但是﹐馬利克和其他尼日爾男孩從尼日爾到了馬裏以後卻進不了學校﹐名那名教師強迫他們終日在街上乞討﹐為他掙錢。馬利克最後逃脫了他的魔掌。他得到一些陌生人的輔助說明﹐返回了尼日爾的家鄉。他的家人在聽說了他的痛苦經歷之後﹐都為他能回家感到慶幸。 通過合法招工販運勞工 本期報告使人們進一步看到了在亞洲和近東地區日益多見的販運人口現象──強加給大量移民勞工的勞役。這些勞工去國外接受建築﹑製造﹑農業等行業低技能工作的合同﹐或充當家庭傭工。與往往被非法偷渡到國外的無合法身份的移民勞工不同﹐這些移民工人在本國──一般為較不發達國家──經過合法程式被招工﹐然後前往需要低成本外籍勞工的較富有的國家打工。外籍勞工到國外後﹐一部分人遇到貪婪無恥的勞工機構或僱主﹐被迫從事非自願勞役。這種非自願勞役可以是強制性勞役或抵押勞動﹐取決於為迫使他們從事勞役或繼續從事勞役採取的強迫手段。有些勞工機構或僱主胡作非為﹐採取一系列強制手段﹐其中包括改變這些勞工出國前所簽合同中規定的就業條件﹐收走或扣押他們的旅行證件(護照﹑機票和外僑身份證)﹐限制其活動範圍﹐威脅使用暴力及扣押工資。 導致這類販運勞工行為的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不遵守合同及有關招收和僱用移民勞工的地方法律﹔來源國有關方面精心策劃讓這些勞工付出高昂的費用和背上沉重的債務﹐他們往往與勞工目的地國家的勞工機構和僱主相串通﹐甚至得到他們的支援。不遵守合同的行為和苛刻的就業條件本身並不構成非自願勞役﹐但使用或威脅採取暴力或約束性行為﹐以迫使勞工從事和繼續從事勞動和服務則構成強制性勞役。以提供國外工作的所謂"待遇"為由﹐將有關費用強加在勞工身上﹐使這些勞工處於極易受到債務束縛的境地﹐是違反國際標準的。但是﹐這些費用本身並不構成債務束縛或非自願勞役。這些費用或債務一旦與目的地國家貪婪的勞工機構和僱主的盤剝相結合﹐達到過份的程度﹐便成為債務束縛的一種形式。 對遷移的認識 一個人可以自己決定到本國或國外的另一個地方去工作﹐結果仍然陷入非自願勞役的境地。有些國家的政府和執法部門錯誤地強調某人跨國遷移的自願性質﹐而未能認識到該人在為就業而遷移之後還可能發生被迫提供服務或從事強制性勞役這個更重要的因素。遷往一個新地方是次要的因素。對某人施加的暴力﹑欺騙或脅迫以使其向"主人"提供服務或持續地提供服務則是確定現代意義上販執行為的決定性因素。一個人若最初自願移居他處和自願接受某一工作﹐但後來陷於被迫提供服務的狀態﹐應被視為販運受害人。 一名男孩被迫在加納的沃爾特湖(Lake Volta in Ghana)從事商業捕魚工作﹐另一個泰國工人在獲得合法的季節農業工人簽證後來到美國﹐被迫在原有合同未規定的條件下工作﹐面臨不服從這些"新規定"便拿不到工資而被驅逐出境的威脅﹔這兩人同樣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一名烏克蘭婦女被人誘惑﹐以為可以找到模特的工作來到到倫敦﹐結果卻不得不以賣淫為生﹐另一個十幾歲的巴西姑娘受家人逼迫到海邊一旅遊小鎮賣淫﹔這兩人也同樣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美國政府繼續了解人口販運的規模與性質。在本報告中﹐我們試圖指出資訊缺乏的領域﹐並提出值得進一步調查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從非民主國家的政府獲得的資訊不足或情況不真實﹐本報告會受到一些限制。在存在這些缺憾的情況下﹐2006年度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為了解當代全球奴役行為的性質和規模提供了最新情況﹐同時也介紹了世界各國政府為打擊和消滅販運人口現象所採取的廣泛行動。 烏乾達﹕邁克爾(Michael)15歲那年被聖主抵抗軍(Lord's Resistance Army)綁架後成為烏乾達反叛武裝部隊的士兵。他在為該部隊作戰期間受命殺害一名試圖逃跑的男孩。他還親眼目睹另外一名男孩被活活坎死﹐因為他的朋友逃跑了﹐他沒有告訴警衛。 對人身和社會造成的傷害 人口販運受害者遭受了極大的傷害。他們身心受到的創傷﹐包括疾病和發育障礙﹐往往造成永久性的後遺症。在許多情況下﹐受害者受到日益加重的剝削﹕被販運從事某種形式勞役的兒童可能會進一步受到另一種虐待。現代奴隸交易的另一個殘酷現實是﹐受害者通常被買賣無數次﹐常常首先被家人出賣。 性奴役的受害者往往染上毒癮並遭受極端暴力。以性剝削為目的的販運活動使受害者被迫從事性服務﹐被迫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病毒和其他通過性傳染的疾病﹐得不到食物裹腹﹐還受到心理受折磨﹐從而在身體和精神上受到雙重傷害。 有些受害者的生殖器官遭到永久性損害。許多受害者因人口販運而死亡。 當受害者被販運到語言不通的地方時﹐孤獨和受販運分子控制的狀況更加劇了他們的心理創傷。 阿塞拜疆/阿聯酋﹕奈拉(Nayla)9歲那年﹐父親去世﹐她被送進孤兒院。她母親將她從孤兒院接出來後賣給了人口販子﹐人口販子將她帶到迪拜。奈拉被迫在迪拜俱樂部從事賣淫直到13歲。迪拜警方發現她的非法身份之後將她遣送回阿塞拜疆。回國後她又從事賣淫達3年之久﹐後來她懷了孕。她可能在迪拜或在巴庫感染上艾滋病﹐她去年生下了攜帶艾滋病病毒的嬰孩。 人權受到踐踏 從根本上說﹐人口販運侵犯了生命﹑平等及自由等普遍人權。販運兒童則侵犯了兒童在受保護的環境中成長的基本權利以及不受各種形式的虐待和剝削的權利。 加速社會解體 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失去家庭和社區的支援﹐不得不聽任人口販子的擺佈和威脅﹐從而從幾方面動搖了社會結構。人口販運使孩子離開了父母和親戚。 從人口販運獲取的利潤常常使這種活動在某一社區生根﹐使這個社區遭到反復摧殘﹐致使經常有人成為受害者。 因為擔心自己成為人口販運的目標﹐兒童和年輕婦女等弱勢群體四處藏身﹐從而影響了他們上學讀書﹐也使家庭結構受到破壞。失學又使受害者減少了未來的經濟機會﹐同時增加了被再次販運的可能性。 那些能夠返回家鄉的受害者通常發現自己受到羞辱或遭到排斥。即使創傷能得到愈合﹐也可能需要一生的時間。 助長有群組織犯罪 人口販運所帶來的利潤助長了其他犯罪活動。據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提供的報告﹐人口販運每年可帶來大約95億美元的收入。人口販運與洗錢﹑毒品走私﹑偽造證件和偷渡人口有著密切的聯繫。在有群組織犯罪猖獗的地方﹐政府和法治都受到破壞和削弱。 剝奪國家人力資本和阻礙經濟發展 人口販運對勞動力市場造成了災難性的影響﹐導致無法彌補的人力資源損失。人口販運產生的部分影響包括壓低工資﹐勞動生產力下降﹐匯回款項減少﹐導致一代人的教育程度低下。這些影響又使未來的生產力和收入能力下降。 強迫兒童勞動和剝奪他們受教育的機會加劇了貧窮和文盲的惡性回圈﹐阻礙了國家的發展。從事強制性勞役或債務勞役的勞動力如果佔一國人口相當大的部分﹐就會阻礙國家的進步﹐因為一代又一代的受害者會始終陷在貧困的泥淖中。 危害公共健康 人口販運的受害者通常面臨殘酷的生存環境﹐導致身心受創和性摧殘。感染通過性傳播的病毒和感染﹑盆腔炎症以及艾滋病/艾滋病病毒通常是被迫從事賣淫活動所致。焦慮﹑失眠﹑懮鬱以及創傷後壓力症等是人口販運受害者常見的一些心理疾患。 污穢和擁擠的生活環境﹐加上營養不良﹐導致一系列健康問題﹐如疥瘡﹑結核和其他傳染病。兒童受到的虐待通常最令人震驚﹐他們更容易受人擺佈﹐更容易淪為家奴﹐被迫從軍或從事其他危險工作。 政府權威受到侵蝕 許多政府往往力求在其領土上﹐尤其是在腐敗猖獗的地方建立全面執法的權威。武裝衝突﹑自然災害及政治或種族衝突會導致國內許多人流離失所﹐這些人很容易成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人口販運活動進一步破壞了政府行使權力的努力﹐威脅到弱勢人口的安全。許多政府無法保護從家庭﹑學校或難民營被綁架的婦女兒童。而且﹐賄賂執法和移民官員及司法官員的行為也削弱了政府打擊腐敗的能力。 羅馬尼亞﹕ 瑪麗亞(Maria)16歲那年被幼時的朋友以輔助說明找工作的名義騙到布加勒斯特。這位朋友背著瑪麗亞在羅馬尼亞一個港口城市登廣告說有"女孩出售"。 瑪麗亞被賣給了一個男人後被迫從事賣淫﹐與她一起賣淫的還有一名11歲的女孩。在4個月的時間裏﹐她被迫在街頭拉客﹐否則就會挨打。瑪麗亞多次受到警察的罰款﹑逮捕和訊問﹔然而﹐她所謂的"保護人"通過賄賂警察使她獲釋﹐迫使她繼續賣淫。 人口販子的手段 奴隸販子以弱勢群體為對像﹐目標通常為兒童和年輕女子﹐其手段狡猾多變﹑無所不用其極﹐企圖蒙騙﹑威逼可能的受害者並獲取他們的信任。這些詭計包括許諾婚姻﹑工作及讀書機會或改善生活。以下隱去真人姓名的描述以真實的人口販運案例為依據﹐反映了人口販運活動常見的情形﹕ 馬達加斯加一處旅遊地﹐一名15歲女孩的父母親逼她為娼﹐向比她年齡大的男性遊客賣淫﹐以此作為家庭收入的一個來源﹐同時也希望她因此能找到結婚物件﹐接受教育或到海外工作。當地人看到她常穿著緊身衣出沒旅遊"熱點"﹐與男人們吃喝玩樂到深夜。當地官員通過一家旅館老板提供的線索逮捕了一名特殊的遊客﹐因為他們懷疑該遊客利用這位女孩從事兒童色情旅遊。不過﹐該男子給女孩家人一筆小錢以使他們保持沉默﹐不對他提出起訴。 在緬甸北部撣邦﹐一名年輕女子為了擺脫幾十年來軍人暴政所導致的悽慘的經濟困境﹐進入中國雲南省尋找工作。她一到達中國邊境城鎮﹐便在當地一家酒吧餐館找到工作。老板發現她在中國境內屬於沒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於是限制她在一家小旅店內向中國男性遊客和商人賣淫﹐進行性交易。 在阿富汗﹐一名女孩被許諾給附近村莊的一名男子﹐以解決兩家間的世仇。她小小年紀就被迫中斷學業﹐與一名從未見過面的男子結婚。她過門後被迫做飯﹐打掃﹐侍候夫家所有人﹐每天工作長達18至20小時。如果做錯事情﹐她就會遭到毒打﹔她的新"家"威脅她說﹐如果她想逃跑﹐會要了她的命。有一天﹐她的丈夫決定另娶新人﹐將他的第一房妻子轉手賣給了另一個男人﹐後者也強迫她侍候他及其家人。 在荷蘭﹐一名18歲的尼日利亞姑娘離開埃多省(Edo)的家來到荷蘭掙錢﹐以便日後匯款養家。她被介紹給所謂的"姨媽"﹐此人嚴格控制該女孩並強迫她從事街頭賣淫。由於沒有合法居住證﹐她被警方逮捕並被扣留在拘留中心。她可以有機會"控告"姨媽販運人口﹐但她拒絕了﹐因為擔心此人在尼日利亞的朋友對她進行報復。 姑娘被遣送回埃多﹐但此時她身無分文﹐無顏面對親人。 尼日利亞/意大利﹕格洛裏亞(Gloria)得到許諾﹐可以在羅馬一家紡織品廠工作。在離開她的國家尼日利亞之前﹐她接受了一次巫術儀式﹐據說是為了保祐她在意大利一切平安﹐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她對贊助者﹐即"鴇母"的忠誠。格洛裏亞到達羅馬後遭到鴇母的毆打﹐對方告訴她必須償還一筆龐大的偷渡費﹐大約要進行4,000次賣淫。當她拒絕鴇母的要求後﹐又繼續遭到毆打。她最後只能聽天由命﹐但後來又因不能掙到足夠的錢而挨打。她懷孕後被迫墮胎。她最終鼓足勇氣﹐不再懼怕巫術所說的報應﹐逃離虎口爭取獲得新生。她如今正在羅馬的一處臨時庇護所調養身體。 造成人口販運的眾多原因 人口販運的原因很複雜﹐而且往往互為表裏。人口販運有一個全球市場﹐受害者構成供應方﹐暴虐的僱主或性剝削者(亦稱性服務購買者)為需求方。雖然一些對通過強制性勞役生產的商品有需求的消費者也可以視為需求的群組成部份﹐但這些消費者常常對自己已卷入奴役行為漠然不知。性服務購買者則在性剝削販運活動的受害者受迫害的過程中起更重大的共謀作用﹐因此理應對他們進行教育﹐指出賣淫與販運的聯繫。 從供應方面來說﹐有多種因素使一些人成為受害者﹐其中包括﹕生活貧困﹑其他地方生活水準明顯高於本地的誘惑﹑就業機會的缺乏﹑有群組織犯罪﹑針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政府的腐敗﹑政治不穩定和武裝衝突。某些社會有寄養的傳統﹐家裏第三個或第四個孩子往往被送到城裏與一名旁系親屬成員(通常是一位"叔伯")共同生活和工作﹐以換取受教育和學到一技之長的許諾。人口販子常常利用這一傳統﹐佯裝就業介紹人﹐誘使家長把孩子交給他們﹐然後將孩子販運到別處賣淫﹐從事家庭奴役﹐或者供工商企業使用。最後﹐孩子的家庭即使能得到工資匯款﹐也極為微薄。孩子還是無法上學﹐學不到任何工作技能﹐而且與家人天各一方﹐夢寐以求的經濟機會永遠也無法實現。 從需求方面看﹐助長人口販運的因素包括﹕性服務行業的存在以及對可供剝削的勞動力的需求日益增長。色情旅遊和兒童色情已成為全球化的行業﹐網際網路等高新技術推波助瀾﹐大大擴展了可供"消費者"選擇的範圍﹐並能迅速成交﹐很不容易被發現。 阿富汗﹕納西瑪(Naseema)4歲那年被她的母親強迫嫁給同村一個30歲的鄰居。在丈夫家裏﹐她的公公和家裏12個其他成員開始折磨她。她遭到毆打﹐經常忍饑挨餓﹐還被迫睡在寒冷的室外﹐只有一塊小毯子遮蔽風雨。虐待她的人常常把她的身體當桌子﹐強迫她面朝下趴在地上﹐在她赤裸的背上切割食物。有一次﹐她的公公把她鎖在一間棚屋內達兩個月之久﹐每天只能出來一次。2005年她12歲﹐有一天晚上﹐她的公公把她的兩手綑綁在一起﹐用滾燙的開水澆她的頭部。她擔心她丈夫一家會害死她﹐第二天就離家出逃。一個人力車夫發現了她﹐把她送到一家醫院治療﹔花了一個多月才使身上的各種創傷得到治癒。她目前住在一個收容所內﹐開始上學讀書。 買賣婚姻 在南亞和東亞地區﹐由於男女兩性比例失調的現像日益嚴重﹐從需求方面促使越來越多的人淪為販運受害者。在中國﹐雖然傾向於生兒子是性比例失調的主要因素﹐但中國只生一個孩子的政策和貧困現象也從供應和需求兩方面加劇了販運新娘的行為。生女孩的往往會採取墮胎措施。有報導說在某些事例中﹐女嬰一生下來就被殺死﹐致使中國某些地區男性的人數大大超過女性﹐男孩與女孩的比例達到117人對100人。 然而﹐男性在婚姻問題上仍然面臨社會壓力。有些無法找到結婚物件的男子設法從國內其他地區或從與北韓等鄰國交界地區購買新娘。這些婦女經常不是被自己的父母出賣﹐就是遭到綁架離開自己居住的村莊﹐然後被迫與人結婚﹑賣淫或做小妾。在中國內地省份的貧困地區﹐販運新娘到國內其他地區的現象很普遍﹐因為貧困使婦女更容易受販運之害。人口販子一般在嚴重缺乏女性的省份出售這些女孩和婦女。事實上﹐有些專家認為﹐隨著中國經濟加速發展﹐綁架和買賣婦女的現象也愈演愈烈﹔在某些村莊﹐30%至90%的婚姻都來自人口販運。 印度某些地區面臨著同樣的男女比例失調的問題﹐但基本原因是人們的文化觀念。由於待婚的新郎對嫁妝要求很高﹐女孩往往被視為一種經濟負擔。該國的統計數字表明﹐在一些重要地區性男女比例失調很明顯。據2001年的人口普查﹐在查謨和克什米爾地區(Jammu and Kashmir)﹐如以100名女孩為基數﹐男孩為111人﹔在北方邦(Uttar Pradesh)﹐男孩為111人﹔在錫金邦(Sikkim)﹐男孩為114人﹔在 旁遮普邦(Punjab) ﹐男孩為114人(邦政府所在地尚迪卡爾(Chandighar)﹐男孩為129人)﹔在哈拉亞那(Harayana)﹐男孩為116人。這種男女比例的差距導致婚姻市場上男性比女性多了好幾百萬﹐造成"結婚物件極缺"(marriage squeeze)的現象﹐男性很難找到可以成婚的女性。結果﹐出現一些婦女從尼泊爾﹑孟加拉國和印度其他地區被賣到或綁架到"光棍村"(bachelor villages)做新娘的事例。缺少女性也導致對賣淫婦女和少女的需求增長﹐從需求方面促使一些人淪為販運受害者。 被販運的新娘往往對說出自己的經歷或出逃有顧慮﹐主要原因是﹐她們面臨維持婚姻的社會和經濟壓力﹔對自己被販運後居住的地區不熟悉﹔警察或官員沆瀣一氣﹐強迫出逃的新娘返回夫家﹔有關法律認定她們為非法外國人並以此對她們起訴﹐使被販運的婦女再次遭受苦難﹔如果她們回到家鄉﹐也可能面臨社會歧視。 利比裏亞﹕ 一名來自利比裏亞曾充當兒童兵的13歲孩子說﹕"他們給我服一些讓我發狂的藥丸。當我的頭腦充滿狂暴的念頭時﹐我猛擊別人的頭部造成傷害﹐直至他們出血。當我的頭腦中不再有發狂的念頭時﹐我感到有罪。假如我還記得那個人﹐我就去向他們道歉。如果他們不接受我的道歉﹐我感到很難過。" 打擊販運的有效戰略 為了發揮效力﹐打擊販運的戰略必須同時針對供方(販運分子)和需求方(業主和消費者﹐在以性剝削為目的的販運活動中則是購買方)。 針對供方的措施必須致力於消除人口販運的成因﹐通過種種努力提高有關社區對販運危害的警覺﹐增加和擴大弱勢群體的教育和經濟機會﹐提倡受教育機會均等﹐輔助說明人們認識到他們應該享有的法定權利﹐並創造更好﹑更多的生活機會。 針對販運分子﹐執法部門必須嚴厲起訴販運分子及支援縱容者﹔打擊助長販運活動並從中牟利的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通過更有效的情報收集與協調行動﹐查明販運路線並進行攔截﹔闡明有關販執行為的法律定義﹐協調執法職能﹔培訓有關人員找到販運受害者並安排他們得到適當照顧。 針對需求方﹐必須查明並起訴那些對販運受害者進行剝削的人。對僱用勞工從事強制性勞役的僱主和剝削色情販運活動受害者的人﹐必須將其姓名公之於眾並依法予以懲處。針對性奴役行為﹐必須在販運活動目的國開展提高公眾警覺的活動﹐使販運活動更難以被掩蓋和被忽視。必須解救受害者﹐輔助說明他們康復並重新與家人團聚﹐不能返回家園的人必須得到另行安置。 地方﹑州(省﹑邦)﹑全國及地區各級打擊販運的行動必須互相配合。通過喚起人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各國政府可以爭取公眾的支援。根據與此有重大關係的方面(公民社會和非政府群組織)提供的建議制定反販運戰略和計劃﹐最為有效且最有可能成功﹐因為可全方位地應對這一問題。各國應進行更密切的合作﹐不讓販運分子有合法藏身之地﹐同時加速引渡程式以便對他們起訴。這方面的合作還應本著自願和人道的原則輔助說明受害者返鄉。應當提倡建立保護證人的項目。 必須不斷加深對販運活動的了解﹐加強反販運群組織的網路和行動。應動員宗教機構﹑非政府群組織﹑學校﹑社區團體和傳統族群領導人參與這場鬥爭。受害者及其家人與打擊販運的鬥爭利害攸關。各國政府應當定期重新評估他們制定的反販運戰略和計劃﹐以確保能夠繼續有效地挫敗販運分子的新伎倆和新手段。 最後﹐政府官員必須接受有關反販運的技能和方法的培訓﹐必須密切監控販運活動的走向和趨勢﹐更好地認識人口販運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便制定並實施相應的政策措施。 新加坡﹕一位曾在新加坡當女傭的20歲的印度尼西亞人回憶了她遭受欺凌的經歷﹕"我的僱主常常發火......她大發雷霆時會一下接一下地揮手打我。我的合同還沒有到期。她說我不能回家。我忍無可忍。我告訴中間人我的僱主打了我﹐她卻說﹐'你得忍著。你應當控制你的情緒。'如果有關費用還沒有從一名女傭的薪水中被扣清[付中間人或僱主預先收取的費用]就去找中間人﹐中間人是會生氣的。中間人也打了我﹔我還沒做滿合同﹐費用還沒被扣清﹐他們不會讓我離開。" 保護受害者 《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為我們制定了一項以受害者為核心的解決販運問題的方針﹐要求將打擊犯罪的目標與人權目標相結合。不充分保護受害者﹐打擊販運罪行的措施就不可能發揮效力。《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為衡量一國政府保護販運受害者的工作制定了各項標準﹐其中一項明確提出保護受害者的標準是﹕ "一國政府能否為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提供保護並鼓勵他們協助調查和起訴這類販運活動﹐其中包括對返回有關國家後可能受到懲處或迫害的受害者採取另行安置措施的法律規定﹐以及確保受害者不遭受不正當的關押﹑罰款﹐不會僅僅因為與被販運有直接關係的違法行為而受到懲處。" 執行《販運受害者保護法》這項標準最有力的措施包括﹕ 首先﹐政府應當積極主動地找到販運受害者。如果不能發現受害者﹐就不可能為他們提供適當的保護。政府機構應當建立正規的篩檢和受害者確認程式﹐對人口中有風險的群體進行篩檢﹐其中包括因違反移民法規﹑有關賣淫的法規﹑有關行乞的法規或勞工法規而被拘押的人。不應當等待販運受害者主動確認身份﹔應當採取積極主動的調查方式──由訓練有素的輔導人員在安全的﹑毫無危險的環境中﹐通過相應語言的翻譯進行面談──來確認販執行為。 其次﹐一旦發現某人可能是販執行為的受害者﹐就應將其作為嚴重犯罪行為的受害者予以臨時照顧。例如提供臨時住所和輔導﹐讓可能是受害者的人在壓力最小的情況下﹐向專業社會輔導人員和執法人員講述他/她的經歷。 第三﹐被確認為販運受害者的人不應當因為與被販運有直接關係的犯罪行為而受到懲處﹐例如沒有適當的移民檔案﹐或違反了有關賣淫﹑勞工和行乞的法規。得到確認的販運受害者﹐除極個別的情況外﹐不應當作為犯罪分子被關押在拘留設施中。應當給予他們受害者的待遇。 第四﹐應當鼓勵得到確認的販運受害者協助執法當局調查使他們受害的犯罪行為。此外﹐還應當鼓勵他們在可能的情況下協助起訴販運或剝削他們的人。 最後﹐可將不願或不能協助起訴販運分子的販運受害者遣返原居住地﹐但必須以負責的方式將其遣返﹐事先為受害者的安全返回和重生創造條件。不過﹐返回後可能受到迫害或懲處的受害者應得到其他合法的安置。如果沒有採取保障措施或沒有採取其他措施減少受害者遭受迫害﹑懲處或再受販運的風險﹐不應將販運受害者驅逐出境或強行遣返。 《200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補充介紹 本報告的重點和非重點 人口販運問題年度報告涉及那些被確定作為嚴重形式人口販運活動的大量受害者的來源地﹑中轉地或目的地的國家。由於販運活動可能遍及全世界每一個國家﹐因此本報告未提及某個國家只能敘述有關資訊不足。各國專述部分闡明了販運問題的範圍及性質﹑將有關國家列入報告的理由以及該國政府打擊販運的努力。專述部分還包括﹐按照經修訂的《2000年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規定﹐評估有關國家政府達到取締販運最低標準的情況﹐並就打擊販運的行動提出建議。此外﹐專述部分還介紹了各國政府打擊販運的執法行動﹐以及保護受害者和制止販運的努力。各國專述同時敘述將某一個國家歸入第一列﹑第二列﹑第二列觀察名單或第三列的依據。如果一個國家被列入第二列觀察名單﹐專述部分將引用經修訂的《販運受害者保護法》中的有關條款敘述原因。 根據《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規定﹐決定將一個國家歸入第二列(或第二列觀察名單)或第三列時考慮的因素有以下三個﹕(1)作為來源國﹑中轉國或目的國﹐該國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活動的嚴重程度﹔(2)該國政府不遵守《販運受害者保護法》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嚴重程度﹐特別是該國政府同販運有關的腐敗現象的嚴重程度﹔(3)該國政府解決並取締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活動的資源和能力。 一些國家發表了聲明﹐召開了會議﹐並成立了工作群組或制定了國家行動計劃﹐為打擊販運的行動確定目標。不過﹐在對一個國家的努力進行評估時﹐有關聲明﹑會議﹑計劃和工作群組這些單方面的情況並非主要衡量標準。本報告所側重的是各國政府為打擊販運所採取的實質性行動﹐特別是對販運分子予以起訴﹑定罪和判刑以及保護受害者和防止販運的努力。本報告不側重於法律草案或尚未頒行的法律。最後需要敘述的是﹐各國政府所採取的對減少販運活動產生間接效果的一些努力﹐例如教育項目﹑對經濟發展的扶持以及旨在增進男女平等的項目﹐雖然意義重大﹐但本報告不將其作為重點。 《2006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評估的國家有所增加的原因 2006年度的報告分析了149個國家存在的人口販運問題以及有關國家政府為打擊人口販運所做的努力﹐作為評估物件的國家比上一年度增加了7個。前幾年﹐由於難以收集到可靠完整的資訊﹐有些國家沒有被納入報告。造成這種困難的原因如下﹕人口販運屬於非法地下活動的性質﹔有關政府尚未採取或剛剛開始採取打擊人口販運的行動﹔難以區別販運活動與走私活動﹔販運受害者往往非法越境或身受虐待與脅迫﹐從而產生畏懼和保持沉默﹔有關國家總體上缺乏資訊自由﹔或缺乏能夠提供資訊的獨立的非政府群組織。還有一些國家雖然有這方面的資料﹐但有關數據不足以證明有關國家符合被納入《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的基本條件﹐即有大量販運受害者經販運進入和離開某一個國家或在一國境內遭到販運。 過去一年來﹐我們看到許多國家的政府採取了更有力的應對措施﹔為提高公眾意識和鼓勵受害者求助於保護機構採取的行動有所增加﹔打擊人口販運工作的透明度有所提高。由於有關國家採取了這些積極行動以及國務院投入了更多的資源﹐本年度我們收集到了更多國家的資訊。隨著資訊數量和品質的提高﹐國務院希望今後的報告能夠納入所有存在大量販運受害者的國家。 報告的用途 美國政府將這份報告作為一個外交工具﹐以繼續進行對話並採取鼓勵措施﹐同時以此為指導﹐努力將資源集中於有關項目和政策﹐用於起訴有關人員﹐保護受害者及採取預防行動。國務院將繼續就報告的內容與有關政府進行接觸﹐為根除人口販運活動加強合作。在今後一年中﹐特別是在為制裁第三列國家做出決定之前的幾個月中﹐國務院將利用在編寫本報告的過程中收集到的資訊﹐更有效地開展援助項目﹐並與在打擊販運的問題上需要輔助說明的國家進行合作。國務院希望本報告能夠促進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在全球範圍內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
方法論 國務院編寫這份報告所採用的資訊來源為美國駐外使館﹑外國政府官員﹑非政府群組織和國際群組織﹑公開發表的報告﹑到每個地區的調查存取﹐以及發送到供非政府群組織和個人交流政府處理販運問題進展情況的電子信箱(tipreport@state.gov)的資訊。美國駐外外交機構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提交有關販運情況及政府所採取行動的報告﹐調查工作包括同政府官員﹑地方和國際非政府群組織代表﹑國際群組織﹑有關官員﹑新聞記者﹑學術界人士及販運受害者等各方面人士的廣泛接觸。 為編寫本年度的報告﹐國務院重新審核了每個國家的資訊來源﹐以進行評估。評估每一個國家政府打擊販運的努力包括以下兩個步驟﹕ 第一步﹕是否存在大量受害者 首先﹐國務院確定一個國家是否屬於"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活動的大量受害者的來源地﹑中轉地或目的地"﹐通常以受害人數在100或100以上為標準﹐與以往報告使用的標準相同。一些缺少這類資訊的國家沒有被歸類﹐但因有證據表明存在販運問題而被歸入特例(Special Case)部份。 第二步﹕歸類 國務院遵照《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規定﹐將《2006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所涵蓋的所有國家分為四類﹐即報告所稱的"列"。歸類更多地取決於每個國家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力度﹐而不是販運問題的嚴重程度﹐儘管後者也很重要。國務院首先評估有關國家的政府是否完全達到《販運受害者保護法》中有關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其政府達到這些標準的國家被歸入第一列。對於其他國家﹐國務院則審核這些國家的政府是否正在做出重大努力爭取達到這些標準。正在為達到最低標準而做出重大努力的國家被歸入第二列。那些既沒有完全達到最低標準﹐也沒有為達到這些標準而做出重大努力的國家被歸入第三列。最後還要對照列入特別觀察名單的標準﹐符合有關標準的第二列國家被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 特別觀察名單--第二列觀察名單 根據《販運受害者保護法》2003年的重新授權﹐《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為應受到特別監督的國家另闢"特別觀察名單"。列入這一名單的國家包括﹕1) 在2005年度報告中被歸入第二列而在本年度報告中被歸入第一列的國家﹔2) 在2005年度報告中被歸入第三列而在本年度報告中被歸入第二列的國家﹔3) 在本年度報告中被歸入第二列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a) 嚴重形式販運受害者的絕對人數相當多或有相當幅度的增長﹔ b) 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前一年的基礎上加大了打擊嚴重形式人口販運活動的力度﹐包括增加對販運犯罪活動的調查﹑起訴和定罪﹐加強對受害者的援助及有證據表明政府官員串通進行嚴重形式販運活動的現象減少﹔ c) 確認一個國家是否為達到最低標準而作出重大努力以該國承諾在下一年採取進一步措施為依據。 國務院稱以上各類(包括a﹑b﹑c)為"第二列觀察名單"。在2005年6月發表的報告中﹐有27個國家被歸入第二列觀察名單。這27個國家同2005年9月被重新評估為第二列觀察名單的6個國家和符合上述頭兩類條件(在2005年度人口販運報告的基礎上向上提昇一列)的3個國家一起被納入國務院於2006年2月1日公佈的"臨時評估報告"(Interim Assessment)中。 在"臨時評估報告"發表時被列入第二列觀察名單的33個國家中﹐有16個國家在本年度報告中升為第二列﹐有4個國家下降為第三列國家﹐另有12個國家連續第三年停留在第二列觀察名單上。本年度海地被歸入"特例"類。在本年度報告中被列入特別觀察名單的國家將在2007年2月1日向美國國會提交的臨時評估報告中被重新審核。 可能對第三列國家採取的制裁 第三列國家的政府可能受到某些制裁。美國政府可能暫停提供除人道援助和貿易相關援助之外的其他援助。對沒有得到此類援助的國家﹐將暫停對其參加教育和文化交流項目的資助。根據《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美國將反對國際貨幣基金群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和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國際金融機構向這些國家提供援助(涉及人道援助﹑與貿易有關和某些與開發有關的援助除外)。這些可能產生的後果將於2006年10月1日新財政年度開始時生效。 如果總統認定向某國政府提供這類援助將有助於促進《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目標或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那麼依據《販運受害者保護法》應對這個國家實施的制裁可以得到全部或部份豁免。《販運受害者保護法》還規定﹐為避免對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弱勢人口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可在必要時對有關制裁予以豁免。在已經公佈報告但尚未實施制裁期間﹐如果總統認定有關國家的政府已經遵守最低標準或正在做出重大努力達到這些標準﹐將不對其實施制裁。 無論被歸入哪一列﹐每個國家﹐包括美國在內﹐都應當做出更多的努力。任何國家的歸類都不是永久性的。所有國家都必須保持和加強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 製作日期:
2006.05.30 更新日期:
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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